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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扬州市润钢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2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执行人:扬州市润钢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钢。
被执行人:江苏腾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迈食品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钢,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刘复网,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陈鹏,男,199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竺小燕,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范峰,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李新铭,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润钢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江苏腾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迈食品工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钢、**、刘复网、陈鹏、竺小燕、范峰、李新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12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