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3384号
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苏油路1号。
负责人:韦建林,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李玉兰,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腾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新铭,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华迈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铭。
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与被告***、李玉兰、**、江苏腾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李新铭、江苏华迈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桂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倪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