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尚修国。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刘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腾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
被执行人:扬州市凯莱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祝庆华。
被执行人:祝庆华,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腾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凯莱塑业有限公司、刘俊、祝庆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扬仲裁字第2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江苏腾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凯莱塑业有限公司、刘俊、祝庆华的居住地位于江苏省江都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江都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0)扬仲裁字第292号裁决书,由江苏省江都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江都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集成
审判员 姚 江
审判员 阮 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