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2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苏油路1号。
负责人:张斌,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审被告:张慧,女,汉族,1980年3月30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审被告:江苏腾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腾飞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
原审被告:刘俊,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武支行、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张慧、原审被告江苏腾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0年8月6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7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文辉
审 判 员 钱鹏瑛
审 判 员 赵一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卫
书 记 员 余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