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诉段顺友、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18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麒,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段顺友,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生。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段顺友、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