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诉段顺友、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4民初204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麟,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段顺友,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宪朗,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告段顺友、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段顺友、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李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