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武汉一号车市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628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焦卫平。

被告:武汉一号车市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焦卫平。

被告:一号车市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阳光新城********iv>

法定代表人:孙革。

第三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汪飞。

原告***诉被告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一号车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号车市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2020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