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628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焦卫平。
被告:武汉一号车市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焦卫平。
被告:一号车市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阳光新城********iv>
法定代表人:孙革。
第三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汪飞。
原告***诉被告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一号车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号车市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祥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2020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