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2552号 原告:***,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平路436号、442号、444号、446号,台州市东京湾小区怡心苑9幢201室、202室南侧、301室、401室、501室、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