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7154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满族,户籍地重庆市江**,现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D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1.自2019年12月份至2021年5月份工资132400元(因疫情滞留国外超过一年);2.违法解除自2018年3月份至2021年5月份劳动关系赔偿金128917元;3.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5月31日奖金10000元;4.回国机票30000元;5.回国隔离住宿费15120元;6.垫付咨询费2000元;7.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以及以上款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上共计31843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先后担任项目商务经理,公司商务部副经理,公司工程部副经理职务。每月工资13000元至23000元(工作地点在国外:23000元/月,工作地点在国内:13000元/月+120元/日项目补助)。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213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与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工资及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在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于庭审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其在本案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如***再次就同样的仲裁请求申请劳动仲裁并对处理结果不服向本院起诉,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本院可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柴也婧
书记员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