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怀来海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730财保125号
申请人:怀来海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小南辛堡镇小七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小南辛堡镇小七营村。
法定代表人:向华良,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98。
法定代表人:陆井卫,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356室。
法定代表人:茅明高,经理。
申请人怀来海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210000元予以冻结。怀来海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来海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启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21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祁丽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