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川0824民初221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建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以下简称川西北气矿)、第三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苍溪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因原、被告均不服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08民终434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了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九龙山气田应急抢险道路改造工程(新观乡至龙王镇)一标段公路质量不合格,造成公路质量不合格是由原、被告共同过错造成的。虽然公路质量不合格,但原告建设公路实际支付了人工、材料,机械等建设费用,由于造成公路不合格的主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被告以未经验收合格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的责任即7584974.40元,已付款4907050元予以扣减,应付款为2677924.40元。由于原告对公路质量不合格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工程价款和资金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西南分公司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川西北气矿是其下设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本案中仅是执行单位,因此由西南分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原告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由变更的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承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77924.4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资国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1482元,减半收取35741元,由原告承担7148.20元,被告承担28592.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2550元,减半收取51275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渝杭 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 人民陪审员  肖星富
书 记 员  白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