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恢433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中路171号。
被执行人: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45楼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47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混凝土款568279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2510592.4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47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辉晓
审 判 员 谭宁宁
审 判 员 李诗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军
书 记 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