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7040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受理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向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