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2民初17745号
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2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116997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庭水汇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二环东路路东19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94GTGA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被告:**,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与被告济南华庭水汇洗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设计费20000元为基数,一年期LPR为利率,自2021年12月27日至实际支付设计费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截至2023年7月11日共计1170.19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0日,黄金公司与华庭公司(原名济***澜亭洗浴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计技术咨询合同》一份,约定由黄金公司为华庭公司提供消防改造图纸设计,审核验收等工作。合同签订后,黄金公司依照约定完成了消防图纸设计并验收通过。但因华庭公司“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人员消防培训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未能通过消防验收。而前述问题并非黄金公司设计范围,也非黄金公司的施工范围。黄金公司多次要求华庭公司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以办理消防开业前检查合格证,但华庭公司始终不予回复,并拒绝支付设计费尾款20000元。黄金公司认为,导致华庭公司无法取得消防开业前检查合格证的原因为华庭公司营业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并拒绝整改,黄金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后,华庭公司应当支付20000元设计费尾款。***为华庭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案涉合同签订时,系华庭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华庭公司(缺席)未答辩。
***(缺席)未答辩。
**(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华庭公司成立于2021年,曾用名济***澜亭洗浴有限公司,2022年11月9日,济***澜庭洗浴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华庭公司,股东由**变更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1年8月10日,发包人华庭公司(甲方)与承包人黄金公司(乙方)签订《建筑消防设计技术咨询合同》,约定:“委托范围:甲方将济***澜亭洗浴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消防改造图纸设计、审核、验收、消防营业前检查合格证办理交由乙方完成;委托费用及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约定费用为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2.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进行消防设计,甲方按照乙方消防图纸设计的要求装修施工或改造,未经乙方同意下不得任意改变现场施工;3.双方签订协议后2天内,甲方预付总合同额的50%,费用40000元(人民币肆万元整);图纸设计合格后1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额的25%,费用20000元(人民币两万元整);项目施工完毕,取得消防开业前检查合格证后2天内,甲方支付合同额的25%,费用20000元(人民币两万元整);每次甲方支付款项之前,乙方必须给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设计费发票。”
2021年12月27日,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济消安不字【2021】第0129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载明:“济***澜亭洗浴有限公司(碧海澜亭洗浴休闲酒店):根据你单位(场所)关于碧海澜亭洗浴休闲酒店(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支队于2021年12月24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问题: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上述决定书列明问题事项共十六条。
本院认为,华庭公司与黄金公司签订的《建筑消防设计技术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黄金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按约对于案涉工程消防项目进行设计、审查合格并向消防验机构申请办理消防营业前检查合格证,结合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中列举的不符合消防安全问题的16项内容及黄金公司庭审中对上述16项内容的整改措施所作的解释,本院认为上述整改内容非黄金公司单方合同义务内容,黄金公司举证的大众点评app截图进一步佐证了华庭公司在2022年12月就已经正式投入使用,华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视其对上述权利的放弃,本院对黄金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其要求华庭公司支付剩余设计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黄金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黄金公司主张以2021年12月27日即因华庭公司不配合导致无法取得合格证原因的日期起计算相应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该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黄金公司虽提交了《律师函》及通过EMS向华庭公司邮寄的证据,但未能明确该《律师函》送达到华庭公司的时间,故本院以本案诉前调立案时间为华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即华庭公司应当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黄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华庭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的财产相互独立,故本院对于黄金公司要求***对华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黄金公司主张**作为华庭公司前一人股东且系合同签订时华庭公司唯一股东,依法亦应当与华庭公司及***承担连带责任,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华庭水汇洗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对济南华庭水汇洗浴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被告济南华庭水汇洗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