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6民初7552号
原告:北京空间艺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玫瑰城商业中心五层C583号。
法定代表人:**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京,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好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凯街双水道30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北京空间艺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好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空间艺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需时间确定本案诉讼请求及主张对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空间艺居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北京空间艺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万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