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4776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6部队,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8号。
负责人:范遵生,司令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安地固废处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200号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3021192J。
法定代表人:吴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6部队与被告大连安地固废处理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雯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