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542号
申请人: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崔寨镇国道220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虎,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润泽,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星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大厦4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厉嘉锋。
被告: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隆时代商务中心1114号。
法定代表人:金苹。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星文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长兴星文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93万元。申请人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账户:1602********)193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