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541号
申请人: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崔寨镇国道220线西侧(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058980923。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虎,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润泽,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隆时代商务中心1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N42289T。
法定代表人:金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95万元存款。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保险金额为95万元的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9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