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4553号 申请人:西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湖南***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21628.19元。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21628.1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