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初1565号
原告:河北雄安许继电科综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雄安新区安新县大王镇中六村容新路4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悦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85号丽都河畔9号楼2**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雄安许继电科综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悦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雄安许继电科综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雄安许继电科综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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