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12民催40号
申请人: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7674231L。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巧,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6000512060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2日,出票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收款人:天职(北京)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22日,承兑协议编号:20960000150XXXX)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旻昊
审判员 张世勇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宗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