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109民初5045号
原告:***,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8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234333XF。
负责人:**。
被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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