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109民初322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计20元,由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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