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109民初323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92元,收取计147.57元,由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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