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6406号
原告:**,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柯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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