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03民初23号 原告:**,女,1982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积家村综合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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