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03民初23号
原告:**,女,1982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积家村综合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