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09民初16266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服务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科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科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618.5元(2.7元月/平方米×122.41平方米×17个月),并以5618.5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以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悦科路***上E8地块x-xxxx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2.41平方米,物业类型为高层,其于2019年3月20日接房。原告为被告涉案房屋所在小区***上物业服务企业,于2018年10月17日入驻该小区并提供物业服务至今。2017年12月9日,原告与重庆金科科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高层2.7元/月/平方米,交费时间为每月25日之前,逾期以日0.3%计算违约金。被告至今未付涉案物业服务费。经金科物业催收未果。特诉至贵院,望判令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9日,原告金科服务公司与重庆金科科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涉案房屋所在小区两江健康科技新城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住宅2.7元/月/平方米,交费时间为每月25日前,逾期以日0.3%计算违约金。被告***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悦科路***上E8地块x-xxxx号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2.41平方米,物业类型为住宅型小区,其于2019年4月26日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原告金科服务公司按约向案涉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未按约交纳物业费,尚欠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618.5元。经原告金科服务公司催收后,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金科服务公司与重庆金科科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本案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能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618.5元及违约金,该违约**5618.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倩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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