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39967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38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收取187.35元,由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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