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0738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910××××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6号南楼。
法定代表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9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9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