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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8民初333号 申请人:**,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申请人:蒙阴县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7700796N,住所地:蒙阴县蒙山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7517837630,住所地:蒙阴县云蒙路与高蒙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蒙山酿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768743143A,住所地:蒙阴县城兴隆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蒙阴***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795309123X,住所地:蒙阴县常路镇岭南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蒙阴县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蒙山酿酒有限公司、山东蒙阴***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出卖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申请人要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网络查控申请书及财产线索一份。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蒙阴县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蒙山酿酒有限公司、山东蒙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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