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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湖南众信云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211民初693号
原告***,女,200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
原告***,男,200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
原告***,男,201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系三原告之母,住湖南省邵东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被告湖南众信云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罗新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非诉讼处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或和解款项等)。
委托代理人马慧,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众信云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众信云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众信云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众信云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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