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2962号
原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车站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469120835H。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兆方,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江海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436080。
法定代表人:沈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泗阳县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57115446G。
法定代表人:魏磊,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152元,鉴定费73000元,合计86152元,由原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葛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