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2962号
原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车站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469120835H。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兆方,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江海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436080。
法定代表人:沈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泗阳县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57115446G。
法定代表人:魏磊,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152元,鉴定费73000元,合计86152元,由原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葛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