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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德中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3民初87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德中、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王凯民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亚辉
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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