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3执异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德中与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2016)辽0113执28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2019)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不能确定,但本院(2016)辽0113执28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停止支付内容,仅为禁止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的限制性行为,属于对未到期债权的控制性执行措施,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申请撤销(2016)辽0113执28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可在与于忠伟案件判决生效时,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本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能否执行第三人债权并按照第三人债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德中与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9日向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16)辽0113执28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支付给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从你公司(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取的工程款100万元。”异议人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又查,异议人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日签订《建设管理代理及施工承包合同书》后,被执行人将工程转包给于忠伟。于忠伟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于忠伟申请财产保全(2019)辽01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异议人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4000万元。
驳回异议人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焦 丽
审 判 员 孙福来
代理审判员 刘占武
书 记 员 薛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