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吉0602民初448号
原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公司)诉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南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伯文静、陈祥毅、沈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南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程质量维修费用的问题。依据广泽公司与南通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第8.1条约定:乙方(南通公司)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广泽公司)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南通公司抗辩该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主张实际施工人蒋志兵应承担该质量保修责任。本案,南通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广泽公司签订并且履行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对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南通公司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他人,与广泽公司无关。原因在于合同的相对方即本案的广泽公司和南通公司。故南通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南通公司要求追加蒋志兵为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没有必要追加蒋志兵为被告参加诉讼,且广泽公司不同意追加蒋志兵为被告参加诉讼,故南通公司要求追加蒋志兵为被告参加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准许。广泽公司和南通公司对SFJD字2019第0021号吉林省睿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建质检(司法)字2020第0010号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泽国际购物中心项目工程维修方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该三份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广泽公司要求南通公司给付维修费用381,446元及给付广泽国际购物中心工程鉴定修复工程价款6,112,81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维修费用381,446元;
二、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广泽国际购物中心工程鉴定修复工程价款6,112,818元;
三、鉴定费532,000元(45,000元+430,000元+57,000元)由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60元,减半收取28,630元,由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广泽公司与南通公司签订广泽国际购物中心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发包方:广泽公司,承包方:南通公司,工程名称:广泽国际购物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南通公司进行项目施工和管理,授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结算人员、财务会计等与广泽公司接洽相关工作,广泽公司依约定向南通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南通公司开具建安发票,至2015年5月7日工程竣工验收,双方进行项目结算,南通公司始终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广泽公司负总责。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第8条质量保修约定:8.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8.2.工程保修的起始之日为正式移交完毕之日。8.2.1.(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作、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2)质量保修期限: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承包人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返还比例:甲方留核定审计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双方约定:质保金的支付须经甲方出具无质量问题的证明方可付款。
2015年5月7日,广泽国际购物中心项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南通公司将工程移交给广泽公司。工程保修日期从2015年6月22日计起,至2020年6月22日结束。
2017年12月27日,广泽公司与南通公司就案涉项目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确认工程质保金为12,065,011.00元。
案涉工程交付广泽公司使用后,出现防水、裂缝等质量问题,广泽公司联系南通公司要求进行维修处理,南通公司均拒绝维修。广泽公司自行委托延边山华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负二层底板渗漏、地面排水槽、地面面层等进行维修,结算工程款为381,446.00元。
另,广泽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发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工程进行鉴定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广泽国际购物中心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等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1月18日吉林省睿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SFJD字2019第0021号)。鉴定意见书载明:对涉案的“广泽国际购物中心项目”住宅主体部分渗水裂缝等、地下负二层全部防水工程渗水等现象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依据: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50344-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JGJ/T304-20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23-200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广泽国际购物中心项目施工设计图纸》:仪器设备:钢直尺、靠尺、直角尺、卷尺、检测锤、水平尺、测距仪、回弹仪、钢筋扫描仪、裂缝形态测量仪、水钻、电锤、相机等。勘验人:张岩、李振鹏。鉴定意见;根据现场勘验、分析、意见如下:(1)案涉建筑工程负二层地下室:1.(8)~(18)X(Q)~(P)地面长条裂缝向室内渗水,地面积水,防水功能失效,不符合GB50208-2011《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2级”指标要求。2.顶板多处裂缝向室内渗、漏水、外墙防水功能失效,不符合GB50208-2011《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2级”指标要求。3.①(U)~(T)X(1-1)轴段剪力墙混凝土发生脱落且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漏,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内“表8.1.2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指标要求及图纸设计要求。②(U)~(T)X(1-1)轴段剪力墙混凝土未损坏部分混凝土强度符合图纸C40强度等级要求。③(U)~(T)×(1-1)轴段剪力墙混凝土未损坏部分钢筋间距及保护层厚度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④(U)~(T)×(1-1)轴段剪力墙内现场可见修补后室外水持续自破损处流入室内,不符合GB50208-2011《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2级”指标要求。4.①A座1单元(Q)~(P)×(28-1/28)轴段内电梯基坑混凝土无强度,且混凝土剪力墙内夹杂深度超过保护层的杂物,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内“表8.1.2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指标要求及图纸设计要求。②A座1单元(Q)~(P)×(28-1/28)轴段内电梯基坑有可见修补后持续渗、漏水现象,不符合GB50208-2011《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2级”指标要求。5.①(N)~(M)×(2))~(4)轴段扶梯基坑内积水未排,深度未知,不符合GB50208-2011《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2级”指标要求。②(1)~(4)×(R)~(1/S)轴段泵房混凝土梁下有可见修补后持续渗、漏水现象,不符合GB50208-2011《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2级”指标要求。③(8)~(10)×(Q)~(S)轴段超市配电间混凝土梁下有可见修补后持续渗、漏水现象,不符合GB50208-2011《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2级”指标要求。(2)案涉工程住宅室内裂纹:B1座、B2座住宅室内填充墙内多处纵向、横向裂纹。经勘验统计,因建筑材料温度变形系数差异、温度变化、墙体砌筑质量等因素是墙体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故判定墙体裂缝为收缩裂缝,非结构受力裂缝。存在裂缝不符合JGJ/T304-20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4.2.2条”标准指标要求。勘验建议:应对墙体裂缝采取适当的提高耐久性技术措施。(3)案涉建筑工程屋面:1.A座购物中心屋面①屋面上方培种草坪,不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内对屋面用途规定的设计要求。②屋面工程结构保温层厚度不符合75mm厚挤塑聚苯稀乙烯泡沫塑料板(XPS板)的设计要求。③屋面工程结构施工工序缺少粗砂垫层工序,不符合设计要求。④屋面内设备基座、女儿墙防水卷材泛水、施工缝盖板存在脱落现象,不符合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8.4.4条、8.4.5条、8.6.3条、8.6.5条”标准指标要求。2.B1座、B2座住宅楼屋面①屋面工程结构屋面工程结构保温层厚度不符合100mm厚模塑聚苯稀乙烯泡沫塑料板(EPS板)的设计要求。②屋面工程结构施工工序缺少粗砂垫层工序,不符合设计要求。③屋面工程结构保护层已爆灰、脱皮,系属冻涨所致,不符合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4.5.4条”标准指标要求。广泽公司交纳鉴定费45,000元。
2021年4月20日,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建质检(司法)字2020第0010号]、《广泽国际购物中心项目修复设计方案》,提出维修方案:A座购物中心屋面,B1座、B2座住宅楼屋面,地下二层底板漏水,地下二层顶梁、板耐久性修复,住宅填充墙体裂缝修补,局部地下室剪力墙混凝土脱落,电梯基坑混凝土无强度,并制作修复施工设计图纸。广泽公司交纳鉴定费430,000.00元。
2021年8月4日,吉林正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ZJ-2021-JDYJ-054广泽国际购物中心项目工程维修方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广泽国际购物中心项目的各项维修费用为6,112,818.00元。广泽公司交纳鉴定费57,000元。
以上案件事实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工程完工移交书、《工作联系单》及《快递单》、《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SFJD字2019第0021号吉林省睿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建质检(司法)字2020第0010号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泽国际购物中心项目工程维修方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审判员 赵清富
书记员 杨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