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2民初7273号之四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天津帝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晨阳道中段北侧林语居16-2-10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604-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帝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津0102民初7273号民事裁定,对天津帝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67597.7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据此查封了天津帝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4号2号楼-101号房屋。被保全人天津帝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交纳了保管款4067597.7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申请人天津帝旺集团有限公司交至本院保管款账户的款项4067597.7元,期限为2018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天津帝旺集团有限公司的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4号2号楼-10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菊
代理审判员周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注:一、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