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695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袁顺东,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黄明刚,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以上原告共同指定诉讼代理人:李博,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指定诉讼代理人:田正军,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6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莫阿姨试验区正定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崇因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7552824M。
法定代表人:蔡旭东,董事长。
原告***、***、袁顺东、黄明刚与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袁顺东、黄明刚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顺东、黄明刚对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顺东、黄明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74元,减半收取计359.87元,由原告***、***、袁顺东、黄明刚负担。
审 判 员 李 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牟宇杰
书 记 员 秦怡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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