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201民初25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宏,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罡,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572519588D。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珊珊,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保定市恒源西路66号今日国土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蔡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7552824M。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孙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