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201民初25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宏,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罡,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572519588D。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珊珊,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保定市恒源西路66号今日国土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蔡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7552824M。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孙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