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33民初3072号
原告:易县盈彩广告设计部,住所地易县靖远北大街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3MA08KRQY03。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保定市恒源西路66号今日国土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755282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易县盈彩广告设计部与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易县盈彩广告设计部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盈彩广告设计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县盈彩广告设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易县盈彩广告设计部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