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辖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娜,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杏,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泛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孙汉强。
原审被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孙汉强。
原审被告:孙汉宗,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原审被告:孙汉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里公司)及原审被告厦门泛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泛公司)、孙汉宗、孙汉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40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涉《厦门泛华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泛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发现之旅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发现之旅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发现之旅项目合作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均是围绕同一基础法律关系,即长泰泛华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事宜。在案涉纠纷的主要法律关系均为股权转让纠纷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以2020年5月29日最后签订的《解除协议》确定地域管辖法院。《解除协议》第一条约定,各方确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1月1日解除,解除后的事项按本协议执行;第七条约定,凡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各方均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云里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即广东省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告云里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被告泛华公司、中泛公司、孙汉宗、孙汉强、***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外;云里公司起诉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为261084600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承担。
***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诉讼标的表面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实质为土地纠纷。案涉股权转让,被上诉人交易的并非目标公司长泰泛华发现之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挂在其名下的7块土地。因此,双方确认土地交易后,被上诉人即要求上诉人将目标公司全部资产及债务进行剥离,仅剩交易对象即该7块土地。可见双方实际交易的是土地而非股权,股权转让仅为方式、手段。况且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并非是目标公司股权,因为从目标公司股权构成看,被上诉人己取得80%股权,剩余的20%也由泛华公司一并全部质押给被上诉人,且目标公司法人、公司董事会成员等内部治理结构及公章、执照等一切印鉴执照均由被上诉人控制,被上诉人既然已全面掌控,目标公司的股权并不存在争议。二、案涉交易的7个地块因涉及长泰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行为不当,造成本己出具的合法权证被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否定,甚至拒绝办理后续开发手续,该原因不能归咎于土地出让人泛华公司,这一切均系上诉人、泛华公司等无法预见的,该责任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应由上诉人、泛华公司等承担。泛华公司也是受害者,且正在与长泰县人民政府协调中。目前,对于交易地块部分林地存在的问题,长泰县人民政府仍在努力协调处理中。可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向来是土地,且涉及长泰县人民政府、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更重要的是,被上诉人早己持有目标公司80%股权至今,并且己开发使用7个地块中无争议的地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精神,案件审理应当注重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采用穿透式审查思维,探究真实的法律关系,弱化外观主义。具体到本案,股权转让合同即为外观主义,并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被上诉人的目的向来不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目标公司项下的7块土地,这一点从合同条款的设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等均可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本案真实法律关系为土地交易,故各方当事人关于“原告住所地管辖”的约定因违反土地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而应认定无效。综上理由,本案应由讼争土地所在地的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二审初步查明:云里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时,针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泛华公司、厦门泛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乙方(受让方)云里公司及丙方(担保方)中泛公司、贵州泛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汉宗、孙汉强、***和丁方(担保方)深圳市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戊方(目标公司)长泰泛华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中前言部分载明“……甲方拟根据本协议将目标公司100%股权(下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拟同意受让目标公司的100%股权以获得上述7个地块的开发、建设、销售等权益,乙方收购目标公司的根本目的系为了取得上述土地的开发、建设、销售等权益。”2.泛华公司、厦门泛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乙方(受让方)云里公司及丙方(担保方)中泛公司、贵州泛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汉宗、孙汉强、***和丁方(担保方)深圳市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戊方长泰泛华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其中,第三条“关于协议解除的补充约定”第2款约定:“如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甲方仍未能办出全部争议地块的新《不动产权证书》(且登记在长泰泛华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乙方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有权选择解除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第4款约定:“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第2款或第3款解除的,乙方同意甲方仅在下述约定的范围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补偿和责任以及其他违约责任、赔偿或补偿:(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函告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2.42亿元(即乙方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6亿元扣除受让目标公司股权(但不包括争议地块开发、建设、销售等权益以及相关债权、资产)及新亭B地块所有权益的对价3.85亿)。……(3)在乙方收到2.42亿元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乙方须全力配合,将长泰泛华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争议地块的相关权益、债权、资产转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3.泛华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乙方(受让方)云里公司及丙方(担保方)中泛公司、孙汉宗、孙汉强、***和丁方(担保方)深圳市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戊方长泰泛华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解除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各方确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1月1日解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后的事项按本协议执行”;第三条约定:“甲方分四期向乙方返还补充协议第三条第4款第(1)项项下2.42亿元(下称‘返还款项’)及利息,具体返还时间及金额如下。除本协议约定的返还款项及利息之外,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其他责任、赔偿或补偿:……”;第七条约定:“凡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各方均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根据云里公司起诉本案主张的事由并结合其提交的起诉证据,其主要是依据案涉《解除协议》,以《解除协议》签订后,经其多次催告,各被告明确表示无法按《解除协议》约定的还款周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由,而提起本案诉讼。据此,本案属于因履行《解除协议》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解除协议》约定有协议管辖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云里公司是以原告身份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案起诉标的金额为261084600元,泛华公司、中泛公司、孙汉宗、孙汉强、***作为本案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通知内容,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原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尊奎
审判员  邵静红
审判员  邹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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