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20711号
申请人:上海中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12弄136号。
被申请人: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8228号三区8号3幢1层F区188室。
被申请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666号。
申请人上海中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中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巴安燊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