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358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新城路与健康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2710。
法定代表人:贾德政,董事长。
被申请人:沂源中源汽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芳,经理。
申请人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源中源汽贸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云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