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741号
申请人黑龙江康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黑龙江康明新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范喜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朋,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英伟,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雷鸣。
申请人黑龙江康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康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民初5438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8723.34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康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8723.3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