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

崇州市锦江乡**预制构件厂、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1执1578号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锦江乡**预制构件厂,住所地崇州市锦江乡白马村。
被执行人: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西街46号。
法定代表人:何刚,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崇州市锦江乡**预制构件厂申请执行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81民初2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崇州市锦江乡**预制构件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615,053.4元及利息,执行费8551元。本院于2022年06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故执行程序应予中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0181民初287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加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