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17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3月2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西街4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曦,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8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521,000.0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7,610.00元。本院于2021年07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另案起诉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执行程序应予中止,待另案审结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8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加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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