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2899号
原告:成都华弋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崇兴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丁玉良,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四川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4号1-1幢6楼1号。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华弋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华弋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弋众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弋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原告成都华弋众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