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3110号
原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幢6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5876XD。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02A,
诉讼代表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华,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华,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仪陇县。
第三人: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4号1-1幢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2331471Q。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鼎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3号5栋1单元2层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00524514。
法定代表人:陈人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鼎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计2325元,由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瞿 明 胜
人民陪审员 彭 丽
人民陪审员 刘晓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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