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少民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郭义虎,男,汉族,1987年1月9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郭刁荣,女,汉族,1985年6月21日生,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82年4月14日生,住正定县。系**之母。
委托代理人叶立新,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易庄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永明,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林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支公司。
上诉人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九易庄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变更登记为河北九易庄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12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用11370元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
本裁决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 虹
审 判 员 霍晨光
代理审判员 杨 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新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