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184号
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和大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旋艮,经理。
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向光明,总经理。
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竞
书 记 员 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