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3894号
原告:四川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B西南侧健坤商贸物流总部大厦6-1号等8处中的605B号(B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4LD0X1F。
法定代表人:杨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10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7918028W。
法定代表人:向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忠旭,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措施申请费2520元(原告四川通***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2520元),由原告四川通***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石朝晶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陈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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