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通达玉明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3894号



原告:四川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B西南侧健坤商贸物流总部大厦6-1号等8处中的605B号(B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4LD0X1F。

法定代表人:杨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10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7918028W。

法定代表人:向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忠旭,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措施申请费2520元(原告四川通***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2520元),由原告四川通***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石朝晶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陈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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